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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与新施行《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法律衔接

发表于:2021年08月06日

粉尘涉爆企业安全风险高、数量大。

目前,全国粉尘涉爆企业共计约4.35万家,涉及金属制品加工、木制品加工、农副产品加工、纺织品加工、塑料橡胶制品加工等多个细分行业领域,其中,粉尘作业场所30人以上的企业近3000家。多数企业历史欠账多,粉尘防爆意识淡薄,安全管理不规范,本质安全水平较低,需要专门的部门规章全面规范粉尘涉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近日,应急管理部公布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对有关负责人和粉尘作业岗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二)未如实记录粉尘防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三)未制定有关粉尘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可以看出,《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和新《安全生产法》做了衔接。
再横向比较一下。
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目前还是有效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四)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五)未教育和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本规定正确佩戴与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演练的。
我们立刻就明白为什么有限空间作业事故不止的一个重要症结了:蜻蜓点水、挠痒痒的行政处罚措施解决不了多少问题,乱世须用重典。
粉尘防爆是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要领域。
近年来我国发生了多起工贸行业粉尘爆炸群死群伤事故,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比较典型的有,2010年河北省秦皇岛市骊骅淀粉有限公司“2·24”重大粉尘爆炸事故,造成21人死亡;2012年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8·5”铝粉尘爆炸重大事故,造成13人死亡;2014年江苏省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造成146人死亡;2019年江苏省昆山市汉鼎精密金属有限公司“3·31”较大爆燃事故,造成7人死亡。
2014年江苏省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造成146人死亡
为了深刻吸取这些典型事故教训,针对事故暴露的突出问题,针对粉尘涉爆企业专门制定的《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对其安全生产保障提出了具体要求, 是进一步促进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需要,有利于进一步夯实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马克思曾说,当利润达到10%时,便有人蠢蠢欲动;当利润达到50%的时候,有人敢于铤而走险;当利润达到100%时,他们敢于践踏人间一切法律;而当利润达到300%时,甚至连上绞刑架都豪不畏惧。因此,我们不能将希望完全寄托在企业负责人的良心自觉上,寄托在蜻蜓点水、点到为止似的经济罚款上,靠不住,还是需要强有力的行政处罚措施以及提高罚责的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依据,依靠法治,让安全成为不可触碰的红线。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不是安全监管的目的,但一定是一种有效手段。也只有让执法“利剑”更加有力,让处罚真正发挥‘震慑’作用,让违法企业和相关责任人者感到疼,付出相关沉重代价,才能彻底改变安全生产工作不认真、不扎实,走形式、走过场局面,倒逼一些人不敢、不能在安全上“打折扣”,形成企业有效防控安全生产风险、真改实改安全隐患,“不能违法、违不起法”“出不起事故、不敢出事故、主动预防事故”的压力机制,推进安全生产持续健康发展。
安全是发展的生命线,也是须臾不可放松的底线。以法治方式抓安全,以底线意识谋发展,就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法治化水平。
法,国之权衡也。
法治的作用在于惩戒,也在于引导规范。我们要清醒认识到安全生产工作没有捷径可走,仅靠突击检查是不可能解决问题的,必须建立长效机制,坚持打“持久战”,就是要强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过程,将国家的法律意志转化为安全生生产秩序的国家治理活动。
以法治手段推进安全生产,才能真正夯实生命至上的安全生产底线。学会用法治思维,安全生产环境才能稳定,安全生产才能得到保障。
缘法而行,法盛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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