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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危险作业罪立案移送公安机关:企业拒不执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相关监管监察指令

发表于:2021年08月20日

日前,山东省莒县应急管理局对山东华悦医药有限公司拒不执行重大隐患整改指令,以涉嫌危险作业罪立案移送公安部门处理。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莒县办理的首起因拒不执行涉及重大隐患的有关整改要求的危险作业犯罪案。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13日,莒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海右化工产业园内的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山东华悦医药有限公司的在建的4-(4-氯苯基)环己基甲酸项目存在多条安全隐患,其中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等属于重大事故隐患。随即执法人员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企业暂时停止4-(4-氯苯基)环己基甲酸项目的建设,立即进行隐患整改。
2021年6月,莒县应急管理局和夏庄镇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山东华悦医药有限公司4-(4-氯苯基)环己基甲酸项目正在生产,立即下达了停止供电决定书,联合莒县供电公司对其进行断电处理。
2021年8月,莒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私自使用临时电路恢复了供电,继续从事4-(4-氯苯基)环己基甲酸的生产。经对企业负责人吴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吴某某对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察指令的事实供认不讳。因该案件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项的规定,莒县应急管理局按照行刑衔接机制,第一时间将案件移送莒县公安局调查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共计四十八项内容,第一百三十四条新增内容如下: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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