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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法“安全事故管理十不放过原则”,“四不放过”已经过时了

发表于:2021年09月04日

安全管理总体要求
【安全宗旨】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安全理念】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
【安全认识】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机制】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三管三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企业主体,多方参与】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安全六到位】明责到位、履责到位、投入到位、培训到位、制度到位、应急到位
【安全五落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人人有责、失职追责、尽职免责”;
【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安全考核】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安全激励】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对安全事故责任单位的管理要求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要求
第八十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第八十五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八十六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安全事故管理十不放过原则
01
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
第八十六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
02
事故性质和责任不明不放过
第八十六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
03
事故教训不总结不放过
第八十六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
04
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或不落实不放过
第八十六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05
事故责任单位不处理不放过
第八十六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06
事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
第八十六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07
事故调查与整改结果不公开不放过
第八十六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08
整改措施落实效果不跟踪不放过
第八十六条
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09
关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部门不追究不放过
第八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0
与提供安全服务有关的单位不处理不放过
第九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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