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56-1758-1081
  • 9:00 - 18:00

内容详情

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影响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成立?重大责任事故罪认定的要点是什么?

发表于:2022年06月17日

近日,山东省淄博高新区检察院张昊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运行的检答网上咨询了有关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影响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成立的问题,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四级高级检察官师庆泉对此进行了解答。
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影响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成立

咨询类别:重大犯罪检察

咨询内容:重大责任事故罪有两档法定刑,分别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造成后果“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第7条规定,造成后果“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档法定刑不作责任程度要求,是否可以认为只要造成一人死亡,即使行为人仅对死亡结果承担10%的责任,依然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咨询人:山东省淄博高新区检察院 张昊

解答专家师庆泉:1.实践中,重大责任事故的原因往往比较复杂,很多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有直接原因也有间接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对于事故形成,责任人也有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之分。对于多因一果的事故,决定对责任人进行刑事追究时,要综合分析事故成因和责任人的责任大小来综合评判。

  
2.2015年“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档量刑的标准采取了“事故后果”的规定方式,而对第二档量刑的标准则采取了“事故后果 责任大小”的规定方式。“两高”有关专家关于该《解释》的解读中也明确“原则上事故达到一定程度,行为人又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方可处以第二档法定刑”,同时解读还指出“对于案件中的次要责任人不处以第二档法定刑难以做到罪责刑相适应的情况,可以考虑《解释》规定的兜底条款,处以第二档法定刑”。对此,2016年3月4日《检察日报》刊载的最高检有关专家撰写的《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要准确把握适用条件》一文作出了进一步阐述:实践中,安全事故发生后,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众多,其中既有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也有间接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如果均需对同一事故后果承担刑事责任,适用同一档法定刑,将导致量刑幅度无法拉开,刑事打击面过大。经研究并反复征求有关单位意见,认为按照行为人对事故后果所负责任的轻重有所区别地承担刑事责任,是较为合适的。《解释》第7条第1款在第一、二项中采用了“事故后果 责任大小”的方式,原则上事故后果达到一定程度,行为人对事故后果承担主要责任的,以第二档法定刑处罚;次要责任人以第一档法定刑处罚。对于少数案件中的部分次要责任人不处以第二档法定刑难以达到罪刑相适应的,可以考虑适用第一款规定的兜底条款,以第二档法定刑处罚。由此可见,《解释》第7条第1款第一、二项要求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才处以第二档法定刑,主要是从量刑平衡等方面进行考虑的。对于符合第二档法定刑事故后果情形的,次要责任人并非一概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甚至并非一概不承担该第二档法定刑责任,要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形和责任大小决定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以及应适用第一档还是第二档的法定刑责任。
  
3.对于《解释》第6条规定的第一档法定刑规定标准中第一、二项没有对行为人责任大小进行规定,是否意味着在判断时一概不用考虑责任大小的问题?个人意见认为,结合第7条的解释原则,一般来说还是要考虑行为人在事故中的具体责任大小。原则上只追究对事故形成负有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即可。同时,结合第7条解释原则分析,对于第一档法定刑的责任事故,少数案件中的部分次要责任人如果不追究刑事责任难以达到罪刑相适应的,可以考虑适用第三项规定的兜底条款定罪量刑。至于《解释》第6条没有像第7条那样作出明确规定的原因,个人认为主要还是考虑到责任事故非常复杂,不好一概而论,明确界定反而会导致无法适应具体的实践需求,从而要求司法者根据具体案件情况依据“法、理、情”进行综合界定评判。
重大责任事故罪认定的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罪是近年来常见多发的一种犯罪行为,不仅危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也造成了国家和群众财产的重大损失,严重地阻碍了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经营和发展,直接危害到社会的稳定。中国1979年颁行的刑法第131条即有规定,现行刑法第134条又原样保留了该规定,最高司法机关也没有新的司法解释,有效惩治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和保障企业生产、作业安全的功能。
一、裁判要点
1、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上述主体不因合同中安全责任分担的约定条款规避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2、重大责任事故罪是过失犯罪,该罪的因果关系具有不作为性,犯罪结果的出现,是由于行为人违反了有关规定的作为义务,如监督过失、管理过失。多行为人的行为共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发生时,对于损害结果应当共同承担刑事责任。
二、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第七条第一款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请您把问题反馈给我们!

热线
网站地图